2015年11月27日下午,设备安装分公司工会组织全体女职工34人在分公司会议室集体学习了《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该条例于2015年7月30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于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有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在职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三十元的卫生费。 (以前在职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十元)
第十四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九十八日,其中产前可以休假十五日;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日;晚育或者产假期间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享受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假期。
女职工怀孕不满三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十五日;满三个月不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三十日;满四个月不满七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四十二日;满七个月引产,符合国家生育规定的,享受产假九十八日。(以前产假90天)
此条例的内容更加完善、全面和具体,通过学习让我们更深入了解女职工在劳动生产中应当享有的特殊待遇,这对女职工的权益健康和下一代健康有特别的意义,并对调动和激励女职工的积极性,以及构建和谐社会有重要意义。

学习现场